醉酒朋友借車出車禍身亡 車主被判賠5.8萬 打印頁面
人體穴位網(wǎng) m.eeocool.cn 2022-08-10 14:00:35
借車要小心
根據(jù)侵權責任法,將車輛出借給他人駕駛,一旦發(fā)生車禍,車主對損害發(fā)生有過錯的,對保險責任不能完全賠付的部分將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法官指出,根據(jù)法律規(guī)定,將車借給沒有駕照的人開,或者借出去的車子存在安全隱患,或者明知對方有酒駕、毒駕行為的,這三種情況下,出借方就有過錯。
鐘某與朋友黃某等人一起飲酒到凌晨2點。鐘某的妻子袁某下班后開車來接鐘某,但黃某想借她的車回家。礙于面子,袁某將車交給黃某。半個小時后,噩耗傳來,黃某駕車追尾一輛貨車,后經搶救無效死亡。
黃家人隨后將借車的袁某、貨車司機、貨車掛靠公司、保險公司等全部告上法庭,要求賠償70多萬元。
彭州法院認為,袁某明知她丈夫與黃某一起聚餐至凌晨,面對黃某的借車請求,沒有對其是否具備正常駕駛的精神狀態(tài)和身體狀況作必要的審查和注意,存在疏忽大意,有一定的過失。判決袁某賠償5.8萬余元。
車禍
借車給醉酒朋友
朋友出車禍身亡
鐘某與黃某是多年同學和好友。去年11月14日晚上,黃某受邀從敖平鎮(zhèn)家中前往天彭鎮(zhèn)與鐘某等朋友一起吃飯唱歌。期間,黃某喝了一些白酒和啤酒。娛樂至凌晨12點左右,黃某與鐘某等人,還是沒盡興,又來到路邊燒烤店吃夜宵。席間,黃某又喝了一些酒,并達到醉酒狀態(tài)。
凌晨2點左右,鐘某的妻子袁某下晚班后,得知丈夫與黃某等正在吃夜宵,便開車來接丈夫回家。到燒烤店后,黃某獨自站在路邊,見到袁某開車來,便要借車回更遠的敖平家中。袁某礙于朋友情面,便直接將車鑰匙交給了黃某。
半個小時過后,黃某開車來到一路口時,與前面的貨車追尾,致車輛受損,黃某嚴重受傷。事故發(fā)生后,黃某即被送往醫(yī)院搶救治療,終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。
起訴
死者家屬認為
借車人存在過錯
交警認定,黃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,貨車司機陳某承擔次要責任。
黃某家屬認為,袁某將轎車借給醉酒的黃某存在過錯,遂于今年4月14日,將袁某、貨車司機陳某及其掛靠的運輸公司、保險公司全部告上法庭,請求賠償醫(yī)療費、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等共計74萬余元。
受理該案后,彭州法先后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。庭審中,袁某說,她借給黃某車子時并不知道黃某喝了酒,且他也有駕照,自己的出借行為無任何過錯,不同意賠償。
貨車所掛靠的運輸公司辯稱,依據(jù)掛靠合同約定,發(fā)生交通事故產生的賠償責任由實際車主承擔,貨車駕駛人陳某是實際車主,應由陳某而不是自己承擔賠償責任。
判決
出借車輛人有過錯
法院判賠5.8萬
彭州法院審理認為,交警作出的由黃某承擔主責,陳某承擔次責的認定客觀、公正,予以采信。袁某明知丈夫與黃某一起聚餐至凌晨深夜,面對黃某的借車請求,未對其是否具備正常駕駛的精神狀態(tài)和身體狀況作必要的審查和注意,存在疏忽大意,有一定的過失,故袁某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法院同時認為,陳某既是貨車駕駛人又是貨車車主,貨車僅掛靠在被告某運輸公司名下,某運輸公司對本次事故發(fā)生沒有過錯,無需承擔賠償責任。最終,法院根據(jù)各方的過錯程度、各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因果關系的緊密程度及原因力大小,綜合案情權衡考量,酌定陳某對黃某的傷亡后果擔責30%,袁某擔責10%,黃某自行擔責60%。保險公司依照法律規(guī)定及合同約定在保險賠償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。
最終,車主袁某被判賠黃某家屬5.8萬余元。而根據(jù)袁某與保險公司的約定,袁某有過錯的,保險公司也不賠車損。
/ 法官說法 /
對方無證、酒駕、毒駕
借車方算有過錯存風險
將車輛出借給他人駕駛,一旦發(fā)生車禍,出借車主需不需要承擔責任,承擔多大責任,是車主們關心的問題,也是審理這類案件中的難點。
根據(jù)《侵權責任法》第49條規(guī)定,“因租賃、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,發(fā)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,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。不足部分,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;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(fā)生有過錯的,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”。將車輛出借給他人駕駛,一旦發(fā)生車禍,車主對損害發(fā)生有過錯的,對保險責任不能完全賠付的部分將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承辦法官指出,根據(jù)法律規(guī)定,將車借給沒有駕照的人開,或者借出去的車子存在安全隱患,或者明知對方有酒駕、毒駕行為的,這三種情況下,出借方就有過錯。
原標題:醉酒朋友借車出車禍身亡 車主被判賠5.8萬
彭法 成都商報記者 王英占